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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立法权力 守护十堰绿水青山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工作侧记
作者:赵 丹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日期:2018/2/8 15:18:17        

  2017年12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1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高票批准了条例。2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市在生态环保领域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施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国所指出的,“这部条例符合我市生态建设实际,体现了地方性法规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它的颁布实施将为促进十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制定条例体现了贯彻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作为
  十堰市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和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肩负着“一库清水永续北送”的政治使命。早在2005年,我市就确立了“生态立市”战略。2013年10月,我市被环境保护部列入第六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近些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深入实施“外修生态、内修人文”重大方略,先后通过了《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暨生态市规划(2014-2030)》等系列文件,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15个,省级生态乡镇36个、生态村235个。同时,通过实施“五城联创”,先后荣获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森林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
  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从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方面,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要求。我市的广大群众,也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优美的环境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正是基于这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上应国策、下顺民意,经请示市委研究同意,将制定《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确定为2017年立法项目。
  立法过程体现了广泛汇聚民智、科学民主立法的工作要求
  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此次生态文明立法,始终坚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注重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通过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前后共修改25稿,历时近一年完成,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要求。
  4月2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议案。4月26日至27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审议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张歌莺专题听取了法工委的情况汇报,并对条例草案调研修改作出了安排部署。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佘立柱带领法工委的同志,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环保、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7次集中修改。8月10日至11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审议意见。
  二审后,立法调研组深入郧阳区、郧西县,实地调研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情况。同时,法工委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经过11次集中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在38365、十堰日报、秦楚网等媒体全文公布,征求立法咨询专家、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7月31日,邀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来我市专题讲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问题,了解掌握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最新动态。10月30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的一些具体规定提出了审议意见。
  三审后,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法工委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要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7次集中修改。12月上旬,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进行了汇报,并委托法规室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省直部门的意见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市委呈报了专题报告,12月25日,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12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高票表决通过了条例。
  工作成果体现了推动落实、引领保障的立法目的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分为总则、保护与修复、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监督与保障、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条例遵循“根据需求立法、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以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主线,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保护措施,发展生态循环经济和生态文化,强化监督和保障,彰显十堰地域特色。
  明确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办法等主要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如建立巡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护,及时制止、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环保、发改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条例根据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精神,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绿色发展、国土绿化行动等内容融汇其中。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将我市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建立全面系统的保护机制。如,全面推行分级实施的河湖长负责制;编制水污染防治及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再如,加强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对建筑施工扬尘、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易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作出严格规定。
  发展生态经济。条例明确规定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建设管理,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积极促进清洁生产和工业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建立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推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鼓励利用地下空间。
  弘扬生态文化。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广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加强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负有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推动生态文化发展。
  鼓励公众参与。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建立生态文明信用档案,监测结果及生态文明违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还规定了公示、听证等保障公众参与的条款;鼓励村(社区)、住宅小区将生态文明自律内容纳入自治公约;鼓励新闻媒体依法加强舆论监督,促使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履职尽责。
  强化追责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问责、终身追责”的责任体系;要求市政府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日常督查。对发生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取消综合考核评优资格;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法定监督对象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将进一步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绿水青山生态福利,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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