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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山古建筑群再添“护身符”
损坏文物处50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构成犯罪要追刑责
作者:徐正国 汪 晶 黄克伟        来源:本网        日期:2017/6/24 18:08:45        

  《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昨日闭幕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市第二部地方法规——《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实施。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国表示,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是十堰的一张名片,也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条例》将为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发布后能得到效实施。

  再添“护身符”的意义何在

  亘古无双胜境,天下第一仙山。
  1994年12月15日,武当山古建筑群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6年,又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武当山古建筑群都在保护之列。那么,我市为什么还要颁布这部地方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亚青说,虽然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古建筑群属于保护对象,但大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古建筑群保护的具体实施细则。如《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侧重于行政管理,其重点也没放在对古建筑群违法行为的明确与查处上。
  王亚青认为,我市通过地方立法,将有可能损毁、破坏武当山古建筑群的行为纳入禁止行为清单,建立系统的保护制度,提供更全面细致的保护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可以为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提供直接的法规依据,有利于武当山古建筑群的长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同时,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对于传承建筑美学、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彰显十堰地域特色、提升城市人文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历时大半年,经征求多方意见、数易其稿形成的《条例》,分为总则、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四个章节,共三十条。其中,第十条规定,每年的9月15日为武当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日暨武当山古建筑保护宣传日。

  哪些古建筑在重点保护之列

  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一砖一瓦都在保护之例。
  武当山古建筑群始建于唐贞观年间,明代达到鼎盛,被誉为“中国古代建筑成就的博物馆”和挂在悬崖峭壁上的故宫。现存古建筑及建筑遗址66处,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占地面积20多万平方米,全山保存各类文物5000多件。
  这66处武当山古建筑及建筑遗址分别是:遇真宫,襄府庵,“治世玄岳”牌坊,冲虚庵,元和观,玉皇顶,遇真宫泰山庙,清微铺泰山庙;玉虚宫,玉虚宫泰山庙,玉虚宫火星庙,玉虚宫北天门,玉虚宫仙都桥,凝虚观;复真观,纯阳宫(磨针井),关帝庙,回龙观,回心庵,老君堂,狮子峰摩崖群,八仙观,玉虚岩,龙泉观,天津桥(剑河桥)及照壁,财神庙;南岩宫,谢天地岩,太常观,雷神洞,鸿钧洞,上元,中元,下元,礼斗台,“不二”和尚墓塔;榔梅祠,四座塔,黄龙洞,朝天宫,小武当,三官台,一、二、三天门;太和宫,清微宫,高楼庄,碧云山庄;琼台上、中、下观;紫霄宫,威烈观;五龙宫,自然庵,凌虚岩,华阳岩,灵应岩,长生岩,隐仙岩,五龙祠,姥姆祠,仁威观;蒿口泰山,五龙行宫,红庙,白庙,马家岗界牌垭敕谕碑,静乐宫石牌坊及赑屃。

  损坏文物要负多大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方针,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修旧如旧、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条例》明确,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武当山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古建筑群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在此范围内禁止以下6种行为:损毁文物保护设施;存储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野炊、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区域吸烟、烧纸、焚香;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其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可处以50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例如,造成文物损坏不能修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如,乱丢垃圾可以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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